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 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、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。建筑高度大于 100米的为超高层建筑。
“二 问”:问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或单位如何落实安全法定职 责;问员工是否懂得逃生自救。
“三查”:查高层建筑单位 审批手续是否办理;查单位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;查是否 组织开展逃生演练。
“四验”:验消防通道(消防车通道、 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)是否畅通;验消防设施(灭火器、消 火栓、疏散指示标识)是否完好有效;验重大危险源(危化 品、电气焊、电动自行车)管控是否到位;验“三合一”情 况是否存在。
1.消防车通道、安全出口、疏散楼梯被占用、堵塞、封闭。
2.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。

1.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,确有困难时,可沿建 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。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 应小于4.0m;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(普通消防车的 转弯半径为9m,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);消防车道与建筑之 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、架空管线等障碍物;消防车 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。
2.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,禁止 堆放物品、锁闭出口、设置障碍物。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 门禁系统的疏散门,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,并在现场显 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。(厂房、仓库、公共建筑的 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消防救援窗,窗口不小于1 m*1 m ,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队1.2 m,每个间距不宜大于20 m)
3.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、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、可燃 材料,不得妨碍防烟排烟、逃生和灭火救援,不得改变或者破坏 建筑立面防火结构。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
火救援的障碍物,建筑高度超过
50
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 的装饰、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。
4.高层消防车通道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、防火卷帘下方应 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。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 边或周边长度的1/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 车登高操作场地,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。对 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,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 和10m。
5.应急照明、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,灯光疏散指示 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,应采用“安全出口” 作为指示标识;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 墙面上或地面上,且灯光疏散方向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。
3.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、脱落,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。
4.建筑消防设施故障、损坏或瘫痪,不能保持完好有效。
5.消防控制室存在设备故障,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。
(二)消防安全常见风险整改对策
1.建筑内的电缆井、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 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, 电缆井、管道井与 房间、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。
2.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,其管理单位应 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,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,标 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、防火要求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 外保温系统破损、开裂和脱落的,应当及时修复,禁止使用易燃 、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。
3.火灾手动报警按钮,每个防火分区,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 火灾报警按钮。当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时,消防控制室主机应
有火警报警信号反馈。
测试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、点型感温火灾 探测器,探测器火警确认灯应能点亮(红色),消防控制室主机 应有火警报警信号反馈。
4.高层建筑封闭楼梯间、防烟楼梯间(32米以上高层应设防 烟楼梯)的防火门以及其顺位器、闭门器应保持完好,常闭式防 火门应保持常闭,开启式防火门应保证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。
5.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使用人或 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 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;存在故障、缺损的,应当立即组织维修、更换,确保完好有效。
1.人员密集场所营业、使用期间禁止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, 电气焊必须先经“动火审批”,焊接与切割作业必须确定专门的
现场监督人员,现场监督人员必须熟知灭火器、消防沙、消火栓 等灭火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,掌握灭火技能,知晓
119
电话报警 方法,全程监视焊接与切割作业,在作业完成后,现场监督人员 、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必须全面检查并消灭存在的残火。
2.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、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、统一管 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,不得在具有 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;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 气焊等明火作业的,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,落实现场 监护人,配备消防器材,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 告。作业人员持证上岗,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,清除周围及下 方的易燃、可燃物,采取防火隔离措施。作业完毕后,应当进行 全面检查,消除遗留火种。
1.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 防安全教育培训。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员工进行 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,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、消防控制室值班 人员和操作人员、电工、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。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 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,进行一次疏散演练。
2.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 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。鼓励在高层住宅小
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。
电动自行车存放、充
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,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;
确需设 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。
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。
电动自行车存放、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,充电设 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。
3.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 值班制度,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,值班人员必须有消防控 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(接入远程监控系统的,可以1人持证上 岗)。接到火灾警报后,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。火灾 确认后,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 态,同时拨打“119”报警,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、起火 部位、着火物种类、火势大小、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。并立即 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,并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。
1.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,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、管理人。
2.未落实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巡查,未组建微型消防站并开展
针对性训练。
3.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,未对公用
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。
1.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、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 任主体,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。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、 使用人是单位的,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 安全责任人。
2.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、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 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微型消防站,应当配备必 要的人员、场所和器材、装备,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, 开展防火巡查、消防宣传,及时处置、扑救初起火灾。
3.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 构维护保养,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。